9月22日,菏泽市工商局牡丹区“12315”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小马的投诉电线日在青年某电脑专卖店购买一台价值5700元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半个月,屏幕开始频繁花屏,后经售后服务站两次更换屏幕,问题仍然存在,自己提出更换新机要求却遭到专卖店。 菏泽市工商局牡丹区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依据相关条例“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巅峰小保姆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更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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